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99號原告 馬克強 (BOWMANMARKJOHN)訴訟代理人 何怡君
林琮智 被告高雄市私立米倫外語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陳君豪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 律師複代理人 賴柏羽
謝宜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謝文嵐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