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2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依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益鵬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47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6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書記官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