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93號原告 吳枝清 被告 方成聖
方成郡 高偉敏
張家興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原易字第120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方成聖、方成郡、高偉敏、張家興因被訴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吳枝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曹智恒法官林思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書記官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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