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4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蘇 劍秋
羅裕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玖仟貳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 蘇劍秋 於民國93年11月9日間邀同債務人羅裕堂為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30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6年11月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12月5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債務人羅裕堂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
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74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羅裕堂、蘇│自民國95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12%│││189279│劍秋│月6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羅裕堂、蘇│自民國96年1│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89279│劍秋│月6日起││以內部份,按上│││元││││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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