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6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0609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代理人 沈士琦 債務人 劉宇翔 債務人 劉朝榮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貳仟零伍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
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末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為民法第1084條第2項所明定。此項因身分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性質上固不得拋棄,但夫妻協議離婚後,關於子女之監護,依民法第1051之規定,原則上由夫任之,亦得約定由一方監護。於此情形下,他方監護權之行使,即暫時停止。此與親權之拋棄尚屬有別。監護權之行使暫時停止之一方,既無從對於未成年子女為監督,當然不能令其就該未成年子女之侵權行為負責賠償(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1327號民事判例參照)。債權人係以債務人劉宇翔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而債務人 黄麗鳳 為其法定代理人為由,主張債務人黄麗鳳應與債務人劉宇翔負連帶賠償責任。惟依本院職權調取之債務人劉宇翔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載,債務人劉宇翔因父母離婚,已於90年7月5日由其父即債務人劉朝榮一人監護,其母即債務人黄麗鳳之監護權已暫時停止行使,依前開說明,自不能令債務人黄麗鳳就債務人劉宇翔之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此部分聲請,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