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1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毒品、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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