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72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7200號債權人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非訟代理人 吳政洋 債務人 黃永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玖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玖仟柒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
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
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