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交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9號附民原告 林黃秀枝
林潔萍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佳鈴 附民原告 林嘉銘
韓惠珠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 律師附民被告 王玲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125號公共危險等之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劉容妤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