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286號
原告 劉炳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愛仁 、 侯劉桂枝 、 侯琮瑜 、 侯冠吟 、 侯琮翔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
二、提出被告5人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葉家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286號
原告 劉炳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愛仁 、 侯劉桂枝 、 侯琮瑜 、 侯冠吟 、 侯琮翔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
二、提出被告5人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