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桃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涉侮辱罪案件(刑事案號:本院96年度桃簡字第66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林蕙芳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