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朴交簡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朴交簡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朴交簡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崇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1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蘇崇傑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宇安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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