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5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58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旻倚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916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審案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3601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蔡旻倚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應補充「被告蔡旻倚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旻倚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因貪圖小利,拾獲被害人遺失之手機後,竟未交付警方處理,反將該手機侵占入己,所為非是,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成立調解,賠償被害人新臺幣(下同)3,000元,有本院調解筆錄1紙附卷可佐(見本院101年度審易字第3601號卷,第21頁),尚有悔意,並考量本件犯罪情節非重、被害人損失之金額非鉅,兼衡被告家庭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書記官葉姿敏附錄本判決所引法條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1年度偵字第29168號被告蔡旻倚女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屏東市○○路000號居屏東縣屏東市○○路0000號13樓之
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旻倚於民國100年10月14日上午11時許至同月15日上午11時20分許之間,在位於高雄市○○區○○路之○○市場內,拾獲王○淳所遺失之手機(廠牌為HTC、型號為SMART、序號為000000000000000號手機,於100年10月14日上午11時許遺失),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其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請使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電話晶片置入該手機內使用,將該手機予以侵占入己,嗣經警調閱上開手機序號之通聯紀錄後反查該門號之申請人,始知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蔡旻倚之供述│被告蔡旻倚為0000000000號電││││話申請人,並曾有使用該門號││││之事實。│├──┼──────────┼─────────────┤│(二)│證人王○淳於警詢中之│證人所有之廠牌為HTC、型號│││證言│為SMART、序號為00000000000││││2253號手機,於100年10月14││││日上午11時許,發現在高雄市││││○○區○○路之○○市場內遺││││失之事實。│├──┼──────────┼─────────────┤│(三)│⑴以被告名義申請之手│⑴0000000000號電話為被告所│││機門號資料查詢結果│申設之事實。│││1紙│⑵0000000000號電話之基地台│││⑵門號為0000000000號│位置曾在「屏東縣屏東市○│││電話自101年5月2日│○路○號○樓之○」,核│││至101年5月28日之雙│與被告之現住地「屏東縣屏│││向通聯記錄│東市○○路0000號○樓之○│││⑶證人所有之手機序號│」相近,足認此門號確為被│││為000000000000000│告所使用之事實。│││號手機與被告所申設│⑶0000000000號電話之基地台│││之0000000000號電話│位置曾在「屏東縣屏東市○│││於100年10月15日之│○路○號」,核與序號為│││通聯記錄│000000000000000號手機於││││遺失後之100年10月15日,││││以被告所申設之000000000││││號電話撥打電話時所示之通││││聯記錄基地台位置相同,足││││認上開證人所遺失之手機及││││0000000000號電話確實為被││││告所使用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檢察官吳美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