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2號債務人 林輝欽林飛欽 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又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每月收入1萬9,000元,亦有債務人在職證明書在卷足憑(見本院10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號卷【下稱司消債調卷】第20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第1-48期每期清償2,817元,第49-72期每期清償金額8,
740元,總清償金額為34萬4,976元,清償成數為9.32%。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40萬2,826元,扣除必
要生活費用38萬8,392元後,為1萬4,434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34萬4,976元。參諸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除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產等情,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參(見司消債調卷第26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每月必要支出1萬6,183元
,扣除未成年子女林○○(00年00月00日出生,見司消債調卷第24頁戶籍謄本)扶養費5,923元及非消費性支出之勞健保費736元後,所餘金額9,524元,為債務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已低於內政部公布新北市民國10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2,439元,是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又在此合理支出範圍內,債務人如何分配其房租及其他費用等各項生活支出,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以尊重。又債務人與配偶育有一未成年子女,分攤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5,923元,已低於新北市民國10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2,439元之半數,於其子成年後即有謀生能力,債務人復同意自第49期起免除對其之扶養義務,故自第49期開始,每月清償金額提高為8,740元,即每月增加清償金額5,923元,足徵債務人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且對債權人已屬有利。
㈢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債務人,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1萬9,000元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全數用以清償債務,已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達盡力清償標準,且核屬適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第1-48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2,817元,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貳每期可分配金額㈠所示。第49-72期每期清償8,740元││,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㈡所示。││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配金額㈠債務總金額:370萬1,094元││4.清償總金額:34萬4,976元││5.總清償比例:9.32﹪│├─────────────────────────────────┤│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比例│每期可分│每期可分│││││配金額㈠│配金額㈡│├──┼───────────────┼────┼────┼────┤│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6.92│758│2,353│├──┼───────────────┼────┼────┼────┤│2│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56│100│311│├──┼───────────────┼────┼────┼────┤│3│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83│23│72│├──┼───────────────┼────┼────┼────┤│4│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9│242│751│├──┼───────────────┼────┼────┼────┤│5│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3.85│109│336│├──┼───────────────┼────┼────┼────┤│6│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85│107│332│├──┼───────────────┼────┼────┼────┤│7│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27│177│548│├──┼───────────────┼────┼────┼────┤│8│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6.85│475│1,473│├──┼───────────────┼────┼────┼────┤│9│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51│14│45│├──┼───────────────┼────┼────┼────┤│10│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85│80│249│├──┼───────────────┼────┼────┼────┤│11│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03│593│1,838│├──┼───────────────┼────┼────┼────┤│12│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94│139│432│├──┼───────────────┼────┼────┼────┤││合計│100%│2,817│8,740│├──┴───────────────┴────┴────┴────┤│參、補充說明││一、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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