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4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聲請人甲○○於乙○(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基隆市○○區○○○路383之1號)對 莊秋桃 提起本件離婚之訴時,為乙○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乙○之子,乙○自民國83年間起因多次中風致意識不清,已無訴訟能力且無法定代理人,惟乙○有對莊秋桃提起離婚訴訟之必要,恐因而致延遲訴訟程序,為此聲請選任聲請人為乙○之特別代理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中華民國身心殘障手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98年5月1日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核無不合,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詹小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