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68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佳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萬1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