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6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吳臺雄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被告乙○○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蔡建賢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捌年參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被告甲○○、乙○○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時坦認犯行,並有被害人於警詢及偵訊之指述可稽,復有本件蒐證照片及扣案槍枝、贓物可參,足認被告甲○○、乙○○犯刑法第328條、第330條之加重強盜罪及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嫌重大;又就被告甲○○、乙○○所犯刑法第328條、第330條之加重強盜罪嫌部分,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另被告甲○○、乙○○均有竊盜前科,,足認被告甲○○、乙○○均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本院乃於民國97年12月19日裁定羈押迄今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甲○○、乙○○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然本院認其所犯刑法第328條、第330條之加重強盜罪及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嫌重大,而上揭羈押原因均仍屬存在,且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3月19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1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曾子珍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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