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1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1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13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黃韻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韻竹於民國94年02月0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2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5年12月0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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