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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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16號原告 呂佳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濬智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84,408元【即美金10,125元×30.065(支付命令聲請日102年4月8日與新台幣匯率比為1:30.065)+新台幣780,000元=39,821,973.6元=1,084,4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2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