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苗簡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簡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苗簡字第722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複代理人丁○○被告甲○○
84號乙○○
巷62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月24日下午2時37分,在本院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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