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催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催字第25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催字第250號聲請人 陳秀華 (即 林道駿 之繼承人)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林道駿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記事勿省略)。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