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65號原告三信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敏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王秀枝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58,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