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5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5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5829號債權人優勝美地健康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乾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國川葉雪梅江朝成藍火炎林鳳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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