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56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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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5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5686號債權人城市CRV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洪慶章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崇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