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901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勝幸 相對人邑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守道
邱俊傑 原名: 邱明 .相對人高守道
許傳榮 邱俊傑原名:邱明.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邑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心純 (原名: 許淑慧 )」及「許傳榮」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邑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邑鑫公司)業經廢止登記,且未選任清算人,應以全體董事為法定清算人。
惟邑鑫公司登記之董事許心純(原名:許淑慧)及許傳榮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631號判決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確定,有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可稽。是以,許心純及許傳榮既已非邑鑫公司之董事,即非法定清算人,亦不應 列渠 等為邑鑫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本院前開裁定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0)00000000分機6049】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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