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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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709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7月30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 陳維鈞 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1,478,786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固定有明文。惟聲請拍賣時應以抵押物之所有人為相對人。查本件不動產業於民國96年8月16日由相對人將其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陳維鈞所有,有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以非所有權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簡易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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