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37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37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53745號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陸仟壹佰玖拾元,及
其中﹝信用卡﹞玖萬零參佰肆拾參元整自民國95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其餘﹝現金卡﹞肆萬伍仟捌佰肆拾柒元整自民國95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書記官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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