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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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3號上訴人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民強 上訴人 孫渝欣
黃朝達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奕廷 被上訴人徐陳寶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3號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2萬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8萬756元(壹拾捌萬零柒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