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原告 張元耀
王建府 被告 陳蕙如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3年度易字第2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蕙如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20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黃筠雅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黃得勝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