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47號原告 久九 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蔣林佳 被告 顏寶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捌萬伍仟玖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柒佰叁拾壹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柒仟貳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書記官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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