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特別股股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45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原告合作金庫商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 律師
蔡淑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佰貳拾捌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