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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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61號上訴人 林晏如 被上訴人 李宗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3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叁拾貳萬捌仟柒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書記官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