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2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289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林資深楊卿雲 之繼承人

林資傑 即楊卿雲之繼承人

林資盛 即楊卿雲之繼承人

林資政 即楊卿雲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日超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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