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263號
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具保人甲○○於民國94年3月17日因被告乙○○所涉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辦理交保手續而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吳麗英法官黃雅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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