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58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台北市○○○路○段○○○巷51之1號右列被告許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3397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蔡守訓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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