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88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長生 律師複代理人 劉錦綸 律師
甲○○被告丙○○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2月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