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九五四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賴秀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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