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補字第287號聲請人謝○○住○○市○○○路○段000號6樓代理人 張倪羚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受監護宣告之人 謝方淑媛 之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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