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8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廣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25號、126號、12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只,驗餘總淨重零點壹肆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扣案之吸食器參組,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余廣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25號、126號、127號),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25號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0.001公克,檢驗後檢體用罄),及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26號案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0.159公克,檢驗後淨重0.144公克),均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份附卷足證,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又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25號、126號案件扣案之吸食器共3組,為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共3案,經聲請
人於民國111年10月4日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25號、126號、1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
㈡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26號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定結果
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後淨重0.144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6781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足憑,是扣案之上揭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只,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而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㈢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25號扣案之吸食器2組,111年度毒偵緝
字第126號扣案之吸食器(玻璃球)1組,均為被告所有供施用本件第二級毒品使用,業據被告自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均予以宣告沒收。
㈣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25號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定結果
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其檢驗前淨重0.001公克,檢驗後檢體用罄,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6788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足憑。是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為宣告沒收銷燬之。
㈤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意旨就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26號扣案之
甲基安非他命1包聲請沒收銷燬;及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25號、126號扣案之吸食器共3組均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就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25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因已鑑析用罄,是聲請人聲請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