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他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他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他字第388號異議人 彭慧文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2月29日所為之106年度司他字第388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異議之性質與抗告類似,故準用有關抗告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之規定,司法事務官認異議不合法者,得逕以裁定駁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7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異議人對本院106年度司他字第388號裁定提起異議,惟本件裁定書已於107年1月3日合法送達異議人,是其異議期間10日,業於107年1月13日24時屆滿,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異議人遲至107年1月22日始提出異議,此有申請異議狀上之本院收文章日期可憑,顯逾前揭規定之法定期間,是其異議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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