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02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02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027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務人 陳清和 律師即 劉大維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劉大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叁萬玖仟零玖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貳萬叁仟肆佰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付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者,就超過一百八十天之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付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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