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紀炳輝 管理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聲請人紀炳輝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40,000元。
理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紀炳輝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該清算事件之管理人,本件清算程序業經進入提起撤銷訴訟階段,其中管理人在對債務人及其配偶之間的不動產贈與行為提起撤銷訴訟時已經先行代墊訴訟費用計新臺幣39,412元,而此筆費用性質上為消債條例第106條第1項第3款所指之財團費用,故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合併上開訴訟費用之代墊支出而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