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703號
102年度易字第79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春成
黃美娟共同選任辯護人洪士宏律師
蘇辰雨 律師被告 陳泓龍 選任辯護人 紀錦隆 律師
林宏政 律師被告 羅富熙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431
7號、102年度偵字第308號)、移送併辦(102年度偵字第4582號)及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4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審理。
理由本件被告陳春成、黃美娟、陳泓龍、羅富熙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4317號、102年度偵字第308號)、移送併辦(102年度偵字第4582號)及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4582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12月26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