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姚之皓
送達代收人 黃淑琳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汎宇電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6,00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藍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