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66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韋竣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
0號、第27169號、第30168號、106年度偵字第388號、第
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趙韋竣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50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張文俊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