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0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016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 趙天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壹仟捌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①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逾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之百分之十五,②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予准許,③編號2違約金180天以內請求多餘信用卡契約部分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編│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1│37,168元│94.10.1~清償日止│20│--------------------------│├─┼──────┼─────────┼───┼─────────────┤│2│44,691元│93.12.18~104.8.31│18│自民國93年12月18日起,按上││││││開利率10%,超過180天者,按││││││年息百分之2計算之違約金。│││├─────────┼───┼─────────────┤│││104.9.1~清償日止│15│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