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2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6年5月31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4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6年8月31日,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佑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24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內埔│上龍││963│建│0│2│99.87│全部││││││泉│││││││││├──┼───┼────┼──┼──┼───┼─┼──┼──┼────┼───┼─────┤│002│屏東│內埔│上龍││964│建│0│0│39.45│全部││││││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