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0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0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0011號債權人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箱法定代理人乙○○
箱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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