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66號上訴人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上訴人 楊碧玲 被上訴人 曾慶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萬7,9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