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分配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244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廖東權
廖述昇 廖顯泊廖述煒 之承受訴訟人) 廖顯紳 (廖述煒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聲請人因與祭祀公業 廖君惠 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53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44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陳真真法官李寶堂法官李文賢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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