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237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蘇高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李黃綉盆 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上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8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周玫芳法官黃莉雲法官林麗玲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